11月1日,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将正式实施,对农产品的产地、生产及包装标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,该法将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要的执法依据。
10月30日,记者走访多家超市的农产品销售柜台,发现很多销售人员不知此法将于近期实施。
市农林渔业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,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规定,农产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农产品的生产记录,包括动物疾病、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。此生产记录保存两年,如果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记录可被最高处罚2000元。同时为了防止农产品的认证造假,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规定,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,除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外,还将处5万元以上、10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其检测资格;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今后,伪造有机、绿色等食品认证的企业、个人,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。
该法规还明确规定,5种农产品需坚决杜绝在市场外。它们为: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、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;农药、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;含有致病性寄生虫、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;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强制性规定保鲜剂、防腐剂、添加剂等材料;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。如若发现上述情况,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。也就是说,以后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如果有农残超标情况出现,相关企业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。
如果生产销售以上5种不合格农产品,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,相关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消费者可以向购买到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企业要求赔偿,销售企业可再向有责任的批发商或生产者追偿。
选自《中国农业信息网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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